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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2025年年报监督履职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证监发[2026]30号 发布日期:2026-01-20

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新“国九条”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助力提升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做好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2025年年报履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积极主动履职,独立履职能力不断提升,逐步构建出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治理框架。随着审计委员会正式“接棒”监事会,全面承担起财务信息审核、内外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评估等核心职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更加优化、监督体系更加高效、监督关口更加前移。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持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执法效能,对独立董事既强调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合理认定法律责任,又对独立董事不履职、不尽责以及上市公司不配合独立董事、未对审计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支持的行为依法从严追责。独立董事应当切实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合规意识和勤勉尽责水平,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决策监督,及时指出公司运作隐患和问题,叫停违法违规决策行为,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需以高度的专业性与责任感做好职能衔接,通过勤勉尽责的履职实践,不断提升监督效能,为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做好年报监督工作
  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载体,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保障。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应当准确把握《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年报信息审核及披露的监督职责,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更换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等特殊情况,审慎把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非常规交易、期末交易、收入确认、资产减值、标准仓单交易等问题多发易发领域财务信息。及时与公司就年报编制情况、进度等进行沟通,针对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对确有疑点事项可以组织公司自查或者行使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等特别职权;对涉嫌财务造假、错报的事项应于年报决议前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在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时合理行使异议权。
  三、切实做好内部控制有效性监督评估
  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本年度辖区内全部上市公司均须依据《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监督与评估力度,及时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进行沟通,重点关注资金管理、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薪酬管理制度等领域内控建设,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并充分研判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在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审慎行使投票权,对确有疑点事项可以组织公司自查或者行使聘请中介机构核查等特别职权;对于前期被出具内部控制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核查相关事项是否消除并审慎评价对当年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及财务信息是否存在影响。
  四、切实做好年度述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并分别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体现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作用的情况,详细表述具有实际意义的履职工作和履职内容,杜绝同质化、样板化述职报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内外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等核心职责职权的履行情况。
  我局将切实督促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履职提供必要资源和保障,强化对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勤勉不尽责的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和不配合履职的上市公司一律严肃问责。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1月2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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