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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二[2000]230号 发布日期:2000-05-29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清理、检查工作,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2000]124号文件精神,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清理、检查投资税工作时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清理、检查投资税工作的时间安排,我市投资税的清理、检查工作完成时限,由原2000年11月底提前至2000年9月底。各区县局要抓紧时间,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纳税单位清税申报时限,特别是重点投资项目要优先安排。清税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局。
  二、关于清理、检查建设项目范围问题
  1、对1991年投资税开征以来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过登记、申报、清算款手续的应税项目,(违法占地项目,只包括已经规划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的),均属本次清理、检查范围,都要严格按照市局京地税二[2000]124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2、对1999年12月底以前已改变用途的“零税率”跟踪项目,考虑其实际情况,可由各区县局组织稽查人员实施检查。此项检查亦于9月底前结束。
  三、关于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签约时限问题
  为确保投资税清税、检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大向纳税人宣传的力度,要求所有应办理清税手续的纳税单位,在2000年6月15日前办理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签约手续。各区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签约情况,同时为便于各区县局开展工作,市局亦将定期通过“邮箱”将已掌握的专项审计签约项目情况发送给有关区县局。
  对在2000年6月15日前未与中介机构签约,经核实确属不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纳税人,均须在2000年6月3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申报手续,统一由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对查出的应纳税款,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滞纳金加收时间可启于2000年7月1日。
  四、关于建设项目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1、基本建设项目的计税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以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即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计税依据。因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或统计报表等资料无法完整反映其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可根据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垫资、出资情况,确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2、开发经营商品房项目的计税依据
  对以预售方式开发销售并代扣代缴投资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商品房项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其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实现销售的部分按销售合同的销售总价为计税依据;为公平税负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以实际完成投资额为计税依据。
  对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竣工手续的投资项目,且在1999年6月30日前,按实际投资额计缴税款的,对其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销售的部分,可以销售合同的售价为计税依据,并可按售出部分面积的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的投资额予以抵扣。
  五、做好清缴税款入库工作的问题
  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区县局对本次清税、检查并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应纳税款及以前年度欠缴税款,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在2000年9月底前组织清缴入库,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制定分期入库计划,但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底。对于重点税源项目和退税额度较大的项目,必须认真检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分别办理税款入库或退库手续。对已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税款入库期限及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纳税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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