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综[2000]585号 发布日期:2000-04-18时效性:有效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时必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变更、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调整,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区县政府、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国务院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