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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 有关税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流[2000]222号 发布日期:2000-04-03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市局以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转发,原273号通知第四条中“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有误,应更正为“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更正后的通知随文附发。
  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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