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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0]140号 发布日期:2000-03-29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近期各区县局反映的一些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市财政局京财行[1997]650号《关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只能在本单位工资总额1.5%限额内分别在“管理费用”和“经费”科目中列支党委宣传费,并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0]65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费用的列支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关于乡镇企业新设和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能否享受1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乡镇企业新设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凡乡镇企业投资参股所占的股份达50%(含)以上的,可享受减征10%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关于企业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差旅费内部管理形式(含包干等),均必须按《征管法》要求提供出差人员的合法报销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报销凭证的,不准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交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问题
  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4]141号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享受。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遇有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既具有享受减免税的主体资格,同时又取得减免税收入(项目)的,并且对该部分收入(项目)能够分开核算,可在给予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入(项目)优惠后,再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减免税优惠。
  例如:某乡镇企业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征10%应纳税额的优惠,同时该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先就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享受减免税优惠(作纳税调减),再对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10%。
  2、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又取得其他有一定期限减免税主体资格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劳服企业资格),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325号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限减免税。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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