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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60号 发布日期:2000-03-13时效性:无效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商业银行发生的贷款呆帐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核销条件,原则从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并不得擅自核销贷款呆帐、减免缓息和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对已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实行帐销案存、单独立帐的管理办法,继续保留追索权。
  二、北京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贷款呆帐应填制“北京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并附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北京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由市行统一管理调配。其贷款呆帐处理以各支行、营业部为单位,当年发生贷款呆帐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行签注意见,汇总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当年发生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的,由市行汇总,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北京市商业银行实行年度核销办法,即:北京市商业银行应于11月底前将申请核销的当年发生的贷款呆帐请示送达主管国家税务局,主管国家税务局接到贷款呆帐和扣除申请后,按照审批权限年度内做出批复(请示),如有特殊情况,批复(请示)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五、北京市商业银行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呆帐准备金应按本《通知》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使用,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不足核销和扣除已审批的贷款呆帐数额的,原则上应结转下年度继续核销和扣除,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核销和扣除的,须由市商业银行书面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签注意见后报市国家税务局转报总局审批。
  六、本《通知》下发后,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2000年3月1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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