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文中第三条所提“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是指外籍个人购置用于自住的房产,不包括用于经营、出租等营业用房产。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文中第三条所提“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是指外籍个人购置用于自住的房产,不包括用于经营、出租等营业用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