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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48号 发布日期:2000-03-03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除严格依照总局文件的规定执行外,补充以下内容:
  (一)对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检查
  检查内容:按照市局京国税二[1999]199号文件要求,选择重点检查上交管理费的企业是否有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是否存在提取后不上交的情况,上交的管理费是否超过经营收入的2%;提取管理费的单位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资本性支出,有无超过规定比例的开支,有无替下属企业负担有关费用,节余是否纳税等。
  (二)对证券营业部的检查
  检查内容:选择部分企业,检查税法不允许提取的准备金是否进行纳税调整,交易所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入帐,是否存在对大户返还手续费的问题;自营业务中有无帐外收入,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核销呆、坏帐是否按要求报批;经营费用中有无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客户赠送电脑、软件等问题。
  (三)结合对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年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列入稽查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出口退税企业的检查
  检查内容:选择部分重点出口企业,检查出口退税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检查出口退税率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未作销货物退了税的,有无远期结汇货物已超期但仍未收回退税款的。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三、在专项检查中,要严肃税收法纪,严格加收滞纳金制度;对偷、骗税违法行为,依照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认真做好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工作。
  四、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并将总结于2000年7月10日前报市局稽查局。
  五、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1)“2000年上半年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为月报表。从2000年4月份开始报送,每月5日前报市局稽查局(报累计数)。
  (2)总局通知所附检查情况统计表随总结一并报送。
  六、为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市局将深入到区县局、直属分局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并组织听取各局专项检查汇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向市局汇报。
  2000年3月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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