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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税[2000]275号 发布日期:2000-02-22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要求“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为此,市政府领导责成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中央通知精神,清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内容:
  1.自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市、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各区县将现行的税收返还政策逐一进行清理分析。已经到期的,一律停止执行;未到期的统一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请各区县深入调查,了解政策执行的效果及其影响,并提出解决意见,对确需保留的,阐述具体原因和理由。
  2.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对1994年以来市、区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仍未到期的越权减免税、包税要全面进行清理;纠正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及征收“过头税”行为。
  二、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及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财税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把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当做一件大事来抓。
  2.各区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此次清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填报“北京市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清理调查表”和“北京市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调查表”,于3月5日前,连同文字材料,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一并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市政府。
  2000年2月2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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