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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2-02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等部门关于纠正不正当“引税”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函[1999]196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通知》的下发,是有效遏制和纠正不正当的“引税”行为,维护首都良好有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坚持贯彻,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做好税务登记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税务登记的管理规定执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2000年2月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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