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北京欣财广告公司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组稿费、宣传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京国税所[2000]85号 发布日期:2000-01-28时效性:有效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报送的《关于对北京欣财广告公司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组稿费、宣传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丰国税[1999]65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北京欣财广告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不能执行新闻出版社的财务会计制度。
  按现行税法规定,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00年1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