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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检[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1-21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9]74号(以下简称《规程》)和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税务审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涉外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规程》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程》仅限在我市地税系统涉外分局和各区、县局的涉外税务所在实施税务检查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试行。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县局自定。
  二、在工作中凡涉及的有关内部文书,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凡涉及对纳税人使用的各种文书,按现行税务检查各项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同志的讲话(见附件3)<国税函[1999]131号>的精神,认真进行培训和学习,积极做好对《规程》实施的试点工作。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二○○○年一月二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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