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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建[2000]67号 发布日期:2000-01-13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现将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第894号)。
  二、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第894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冲减“待摊投资”;主管部门的财政拨款利息上缴市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预留财政总投资5-10%的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准后,进行清算。
  四、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部门可申请预拨资金。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各种资金到位情况;
  (四)申请预拨资金的原因;
  预拨资金数额不超过年度财政投资计划。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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