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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本市汽车维修企业按类别核定经营范围的函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征[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1-10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本市汽车维修企业按类别核定经营范围的函”(京交修管字[1999]5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依法对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手续;
  二、按照变更后的汽车修理类别重新核定汽车维修企业购领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的类别。
  2000年1月10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对本市汽车维修企业按类别核定经营范围”的函
  京交修管字[1999]543号
北京市国税局:
  我局按照199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从1998年3月开始对全市汽车维修行业进行了核类换证,将汽车维修行业原厂、部、站、专四个技术级别,按新条件要求重新核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此间又按照市政府关于控制北京市大气污染紧急措施中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尾气分析仪等要求,对一、二类维修企业治理汽车尾气的资本一并进行了审验。
  上述工作已于1999年10月底全部结束。现全市共有汽车维修一类企业251户、二类企业1851户、三类业户2800户。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规定:一类企业可从事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小修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二类企业可从事汽车小修、维护及符合相应条件的专项修理;三类业户可从事经汽车维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汽车喷(烤)漆;汽车电气修理;汽车空调(暖风机)修理;汽车蓄电池修理;汽车蓄电池充电;汽车散热器(水箱)修理;汽车轮胎修补充气;汽车门窗玻璃安装;汽车蓬布坐垫及内装饰(含贴太阳膜、充氟、地板饰件等);汽车高压喷油泵修理;汽车高压注油(换油);汽车车身改装(含车蓬改装);轮式工程机械维护与修理;曲轴修磨;车身修理;化油器修理;气缸镗磨;车身划痕修复;检测调整四轮定位等专项修理。还规定每个业户的专项修理范围不得超过四项。各类维修企业(业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持许可证副本到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购领专用发票。
  为沟通信息,加强两局间的协作,以便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本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同时也为巩固汽车维修行业结构调整的成果,打击非法经营,杜绝超级别经营,促使汽车维修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特将以上情况函告贵局。
  1999年12月2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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