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税[2000]89号 发布日期:1999-12-29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下发后,对规范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起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的不断深入,1999年经市政府第25次市长办公会通过,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调整为经营性收费项目12项(具体项目附后)。与此同时,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7项。请各区县严格按照京财税[1999]4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凡已纳入取消或转作经营性收费的,一律从1999年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这些项目的收费单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做好营业税的纳税申报等有关手续。逾期不进行申报纳税的,将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各区县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调查工作,在实际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以便及时得以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附件二、转作经营性收费项目名单
  附件三、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序号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