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1999]166号 发布日期:1999-11-02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从事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于1999年11月底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执行出口免税政策或改按“免、抵、退”税办法执行。
  二、申请改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提出申请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并将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即对1999年11月1日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的出口收入、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及已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等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未及时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应按规定结转。各局应于12月10日前将已认定并签署意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一份及执行“免、抵、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10月出口免税清理表”(见附件)报送市局备案。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和对1999年11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清理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已申请执行免税或“免、抵、退”税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底前不得中途改变办法。
  四、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免抵税和退税的申报及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免抵税款的调库处理按照京国税[1998]167号文件执行。
  五、老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修理修配合同、发票、收汇核销单据以进行免税申报。对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的退税应于修理修配合同执行完毕的次月申报期内提出申请。凡能够划分清楚用于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零部件、原材料的,凭购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征收进口增值税的税票办理退税。退税的程序与正常的“免、抵、退”税企业相同。
  六、各局应认真学习,抓紧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1999年11月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