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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新]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9]490号 发布日期:1999-09-24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分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费税前扣除问题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利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财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董事会费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税前扣除,但目前尚无明确扣除标准,实际征管中应注意审查以“董事会费”扣除的费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属于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凡与执行董事会职能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旅店代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获得的代征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京价收字[1993]第181号《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票据使用和财务处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旅店代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按征缴金额2%获得的代征手续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按《关于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税问题协调意见的请示》(京价收字[1997]第381号)精神停止执行,旅店代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手续费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三、关于企业购买和开发电脑软件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市财政局京财工[1996]1215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随电脑一起购买的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企业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的软件按无形资产管理,其开发软件失败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损益。
  四、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纳税人(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日期与认证日期不一致,减免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方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新办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在取得认证后,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原已享受减免税政策且到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取得认证资格后,无新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再享受减免税政策。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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