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9]156号 发布日期:1999-03-24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单位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评估减值处理问题
  企业在股份制改组改制中发生的评估减值,可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减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固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计提折旧。
  二、种子公司计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北省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号)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
  无形资产价值的摊销,应从开始使用之日(入帐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受益期限),将其价值平均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四、捐赠有关问题
  1、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进行捐赠,如没有取得相应的捐赠收据,但在出具收据复印件和加盖收取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后,允许按规定从税前扣除。
  2、亏损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办法
  亏损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如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