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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行[1998]1558号 发布日期:1998-12-09时效性:有效

区(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捐资助学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捐资助学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捐资助学,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
  二、在进行捐资助学活动中,不得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坚决杜绝以钱买分,以钱买学籍,以钱选择公办学校和重点学校的错误作法。捐资助学的款物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向指定学校的捐助,也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办理。外籍人士和境外人士捐资办学的办法不变。
  三、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代指定学校收取的赞助费,50%由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本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50%返给指定学校,纳入该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提高个人福利待遇开支。
  四、对外籍人士、境外人士指定学校的捐赠或社会组织、个人的指定高额捐赠仍全部用于指定学校。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受或代学校接受捐助的资金物资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向捐助单位和个人开具正式收据;对捐助的物资价值在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以上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记入财务帐目,对接受捐助的物资分配按物资调拨手续办理。
  六、本暂行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使用说明(略)
  1998年12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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