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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8]530号 发布日期:1998-11-27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各分局反映的日常征管及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管问题
  (一)市局京地税企[1998]54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1——3月底”。为简化重新鉴定工作并提高工作质量,现修改为:“各区县局、各分局对提出升级申请的乙类企业进行重新鉴定,时间为每年1——3月底”。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统计表(两率表)自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由季度报改为半年报、年度报。报送时间为:半年报7月25日前,年度报3月10日前,按征管口径要求报送市局。涉及到该报表的有关文件(京地税企[1994]161号、京地税企[1995]575号)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二、政策业务问题
  (一)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后,原则上应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根据我市目前实际情况及企业性质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1)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按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确定的工资办法计算税前扣除。
  (2)原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后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且达到规定条件的,经市地税局商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
  2、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后,其工资总额按以下原则核定:
  (1)企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中心后,鉴于其工资已由劳动、财政、企业分别负担,因此,企业应按上年实提人均挂钩工资总额乘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职工人数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2)按照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国资局、地税局京劳资发[1998]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企业,按当年实提人均挂钩工资的50%乘以实际减少人数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被重新安置或进入新的企事业单位,按新到单位税前扣除工资办法执行。
  (二)其他问题
  1、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回的减免税收益,凡属于从外省市超越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而获得的减免税收益,一律按规定补税。
  2、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我市新政策出台前,1998年仍执行原办法。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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