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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部分口岸出境免税店到期后继续设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6]23号 发布日期:2026-01-19

珲春市、长白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局,珲春市、长白县隶属海关,珲春市、长白县税务局:
  根据《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9〕1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和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税店审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6〕2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珲春市、长白县口岸出境免税店到期后继续设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期时间
  经梳理确认,2026年,珲春市口岸出境免税店将于1月31日到期,长白县口岸出境免税店将于3月31日到期。
  二、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述2026年到期的口岸出境免税店继续设立,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按照《通知》规定,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完成注册备案等程序。
  2.上述2026年到期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按照《办法》规定,于原经营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3.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按照《通知》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如存在进出境客流量较小、开店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可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核准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4.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通知》规定,对于评标阶段涉及的技术指标中品牌招商能力指标提出明确要求。
  5.口岸出境免税店的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其中,用于销售国产知名品牌、老字号、文创产品、非遗产品以及体现吉林特色优质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免税店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6.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按照《办法》规定,将招标方案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履行好免税店经营主体评标活动监督、受理投诉等行政监督职责。
  7.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向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上报招标结果,向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
  珲春市、长白县的财政、商务、文旅等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经营主体招投标活动等相关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1月1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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