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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6]555号 发布日期:1996-12-05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各区县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如何处理问题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不反映合同的实际完工进度,因此,按照预收款征收的营业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相应的配比原则确认当期的税金。
  二、关于税前扣除取暖费的问题
  凡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取暖费,允许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计税工资包括的内容:
  计税工资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各类补贴、津贴(不包括有关部门规定发给特殊工种岗位的津贴,如有毒、有害、高温、冷库、高空、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
  四、关于原核定国有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凡原按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规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的国有微利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劳动就业服务务企业的有关政策问题
  根据1996年度全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的精神并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明确:
  (1)市局京地税企(1994)172号文件中规定:“集体企业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不计算在待业人员之内”,为了妥善安置集体企业的待业人员,扩大就业门路,对区县局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下岗精减下来的富余人员也可以计算在“待业人员”之内。
  (2)为妥善安置待业人员,解决企业人员分流问题,现明确:凡被劳动部门认定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3)为了配合劳动部门对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试点工作,根据劳部发(1994)419号文件精神,对劳动部确定的本市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转制之日起视同新办企业,凡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安置比例的,可从转制的当年算起(96年以前批准改制的,减免税期从转制之日计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改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确定其是否真正转制。今后,劳动部还将陆续下发试点名单,具体情况市局将另发文件。到目前为止,已转制的试点企业名单如下:
  企业名称 转制时间 纳税地点
  ①西内家俱店 94.8.9 西 城
  ②华兴玻璃店 94.6.8 西 城
  ③德胜建筑工程公司 94.6.8 西 城
  ④新街口水电队 94.6.8 西 城
  ⑤北京合力电信集团 94.5.13 西 城
  ⑥北京市光环电信集团 95.11.10 西 城
  ⑦北京西郊友谊商场 96.6.28 海 淀
  本条政策均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集体企业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改制实现后,必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评估机构的有关评估资信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方能认可,并进行有关的财产处理审批事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头明确的问题
  
  1、关于挂靠中央各部门、总公司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3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包括地方各部门、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兴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因此,凡地方投资兴办的国有企业,包括挂靠在中央各部门、总公司的地方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管理。
  2、关于新办有限责任公司交纳城服费的问题
  对新办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征收城服费,因其涉及区县财力问题,请各区县局商本地区县财政部门确定。
  3、出租汽车行业征税问题
  在市局统一政策未出台之前,出租汽车行业今年暂按目前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关于亏损企业的认定、审批及财产处理的审批问题
  在市局未下发统一办法之前,暂由各区县、直属分局按照税法和财务管理规定确定审批办法。
  5、关于减免税基金列入哪一会计科目问题
  现就不同性质企业“减免税基金”应列科目重申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盈余公积金—减免税基金”科目,股份制企业的减免税金应列在“资本公积金”科目。
  6、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如何扣除和审批问题
  在市局未出台新的办法之前,今年集体企业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仍按原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私营企业上交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费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上交的各种协会、学会的会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7、关于区县局国有农口企业征税问题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6)1932号文明确对我市农口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县局国有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请各区县局与本区县财政部门研究办理。(市局农口企业名单已随京地税企(1996)510号文件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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