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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6-09-26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税政字[1996]159号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文件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财税政字[1996]159号]
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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