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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6-08-05时效性:有效

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采我国陆上煤层气资源,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国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有关“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制定的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第3号令)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矿区使用费。
  五、从事开采陆上煤层气资源的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按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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