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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社[1996]707号 发布日期:1996-06-11时效性:无效

市属各文教、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是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请结合本单位的情况依照执行。
  
  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凡由市本级财政部门核拨给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单项在一定数额(具体项目数额由财政部门确定)以上的社会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写出专项申请报告,属年度预算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一并申报,属临时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要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方针,对属于多渠道集资合办的项目在申报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本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应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审定后和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通知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续续使用。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效益考核及项目验收认为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后,对凡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奖励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专项资金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2.专项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下的,固定奖励(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以奖代补的资金可继续做为事业发展所需资金。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 附件: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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