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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6-03-19

通知
  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建设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6]6号《关于将拨改贷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6〕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财基字〔1995〕747号“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印发,现对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建设单位和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
  1.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2.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二、企业的会计处理
  1.企业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记当年的部分)、“递延资产”(应补记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基建与生产合一的企业尚未完工的)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4.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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