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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5-08-03

各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地质矿产部[94]财预字第50号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财务监督,根据财政部和地矿部[94]财预字50号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基础
  (一)采矿权人开采或生产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1.采出的原矿直接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
  2.采、选联合企业对采出的原矿进行选矿的,以选矿后的精矿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3.采矿权人自行加工消耗的矿产品,按其数量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后计征。无法确定其消耗数量的,按其后续产品折算其矿产品数量计征。
  4.国家无定价、又无市场价格,并只有在加工利用后才形成销售收入的矿种(如粘土、矿泉水等)根据产品成本核算中提取或采集矿产品成本,由征收部门确定比例,在一定时期内类比计征。
  (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时间:
  1.销售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凭据后的当时。
  2.自产自用应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以移送使用矿产品的当日。
  3.单位或个人收购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经所辖征收部门批准,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纳费义务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归属和预算科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地矿局征收;其他各类矿山企业,由区、县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贯彻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
  1.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2.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地方按5:5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返回本市的补偿费,按市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一类“其他收入类”第237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科目中反映。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缴期限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征收。
  采矿权人按地矿行政部门对其纳费申报的核定金额缴纳补偿费,地矿行政部门开具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发票。
  采矿权人和代扣缴义务人,自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征收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各区、县征收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以银行转帐支票形式将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汇缴到市地矿局,由地矿局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统一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汇缴中央金库。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
  (一)计帐方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会计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来源类科目
  ①“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发生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义务后,征收部门尖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包括采矿权人,代扣代交义务人向征收部门申报缴纳,并经征收部门审核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不须缴纳,但须向征收部门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理、检查的漏交、不交或少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一般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量。年终与“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借方余额对冲,年终余额表示年终欠缴和已征尚未缴入市地矿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处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②“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交、不交或少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没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③“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核算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冲销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实际收到的预交款,贷方余额表示未缴款,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同时借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上缴时,借记“暂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贷记“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2.占用类科目
  ①“待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是“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备抵科目,核算应征未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借方余额表示应征而未征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②“待征其他收入”:下设“待征滞纳金收入”和“待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应征而未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待征的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贷方记录待征减少数。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应征未征的滞纳金收入和罚没收入。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③“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主要用以核算实际发生的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本科目借方纪录实际发生的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④“上解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用以核算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记录已缴入市地矿局的数,贷方一般无发生额。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⑤“上解其他收入”核算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借方记录已缴入地矿局的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⑥“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用以核算征收部门以现金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未缴市地矿局前和采矿权人预交的矿产资源检费未缴市地矿局前暂存在征收部门的款项。本科目借方记录增加数,贷方记录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现金或存款的实有数。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计帐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审核无误的“缴纳矿产资源费申报表”以及其他原始凭证填列记帐凭证,并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五、会计报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部门按季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表”,区、县级征收部门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将报表报送市地质矿产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有关事宜
  (一)征收部门必须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暂存征收的补偿费,并及时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局。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各征收部门可到市地质矿产局办理手续领取。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表(略)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平衡表(略)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况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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