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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法规草案保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1995-02-25

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法规草案保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今后在组织学习培训、编印学习资料或法规汇编时,请注意不要将未正式发布的财税法规予以公开或收编发行。如有特殊情况,请按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法规草案保密工作的通知财法字[19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最近,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相继编印了《预算法》的学习资料,组织了学习培训,掀起了学习宣传《预算法》的高潮,这种情况是很好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一些学习资料中把尚未由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代拟稿)》也收编在内,这是欠妥当的。因为国务院还没有审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可能还会有变化;而且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什么时候对外公布。
  法规草案中一般都有一些意向性的政策,这些意向性的政策在法规未完成立法手续之前,要注意保密,否则会给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带来影响。特别是财税法规涉及分配和各个方面的切身利益,比较敏感,有些正在讨论中的问题是不宜公开的。今后,各地不要将未正式发布的财税法规文件公开或收编发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公开或收编发行的,应报财政部批准。
1995年1月1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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