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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94]京经科字第286号 发布日期:1994-09-12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
  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接此通知后,按照此办法规定执行,同时(89)京经科字第111号,(90)京经科字第431号文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
  二、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用途是:重点支持列入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拳头产品的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新产品项目;支持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开发能力等。
  三、基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的技术开发拨款;
  2.国家经贸委的技术开发拨款;
  3.本基金回收部分;
  4.其他。
  四、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财政资金分局)发放和回收基金。市财政局每年将国家经贸委和市财政用于建立基金的拨款,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基金实施项目计划,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将经费划拨到财政资金分局,存入其在银行的存款户。财政资奖金分局设“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专户存储,核算往来业务。
  五、基金主要实行有偿使用,但对于社会效益大,带有一定风险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节能、节约原材料的新技术推广项目、高新技术应用项目、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产学研”联合工程项目以及企业技术开发贷款的利息支出,每年可从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给予补贴。
  六、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和有关单位实施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时,要申报项目立项建议书(见附一)在按一定程序审核后,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订基金委托贷款项目合同书(见附二)。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按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进行,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信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七、签订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合同各方为:委托单位(甲方)为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单位(乙方)为市属企、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局、办)等。保证方(丙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财政资金分局根据签定的合同书,办理基金委托贷款放款手续。
  八、乙方使用基金委托贷款,按同期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乙方应按规定费率每半年向甲方交纳一次占用费。若乙方不能及时交纳则按复利计算本息。委托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九、乙方归还基金委托贷款时,甲方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原则上核销10-30%本金(即乙方归还90-70%本金),作为拨款支持企业技术开发。到期未办理还款核销手续的项目,乙方全部归还本金。
  十、乙方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项目并按时还款,甲方在核销基金时,按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减半征收。已交纳的占用费办理完核销手续时,由市财政局按减征比例或数额退还给借款单位。乙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能延期。最多延期一年。期满时,按合同规定的占用费率交纳占用费。乙方无故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或办了手续到期仍不还款的,除按合同规定交纳占用费外,还应自规定还款之日起,交纳15‰的滞纳金。
  十一、基金委托贷款项目完成以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各总公司(局、办)及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乙方在归还基金委托贷款时应向甲方提出经费结算报告,并附一式两份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项目技术总结及项目完成登记表(附三),由市经委科技处开据《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还款核销通知单》(附四),企业持支票到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核销手续。
  十二、甲方的技术开发基金委托贷款收取的占用费及存入银行的基金委托贷款利息,部分用于追加基金本金,部分用于市级优秀新产品、市级优秀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情报、优秀设计和优秀科技管理的奖励费用。对基金委托贷款管理好,还款及时的单位,甲方将从基金委托贷款收取的占用费中按一定比例拨各总公司(局、办)科技部门,用于系统内科技管理和企业技术开发的项目补贴。
  十三、列入1994年北京市技术开发基金计划及以前的基金项目,在1994年底以前还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后还款的按本办法执行。(列入1993年底基金计划内的在施项目于1995年底前还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此同时(89)京经科字第111号、(90)京经科字第431号文停止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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