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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会[1994]307号 发布日期:1994-03-17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
  为了切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的作用,加速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第(十六)规定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要放开”的精神,考虑到注册会计师专业性强、责任重、风险大等特点以及物价水平提高的情况,我们在原统一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制定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办法》,现随文发给你们,请共同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一: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在北京地区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亦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了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同时照顾到过去的传统作法,本办法分别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办法。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收费标准一旦确定,年内不得随意改变。计件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计收费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三说明)。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收费标准为最低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收费时,应根据业务项目难易及风险程度和工作量大小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金额。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搞削价竞争。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费用预算的科学性、费用预算的考核和控制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各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时,应认真研究客户委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和专业标准的要求,确定严谨、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业务收费应于业务约定成立时收取50%,其余50%在工作完成后收取。如该项目因委托方的原因中途停止,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第六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按收费标准酌减20%以示优惠。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优惠减收或免收的办法必须报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收。如需要按外币(或外汇人民币)计收的,应按人民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折合外币或外汇人民币计收。
  第八条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与外国或港澳地区会计公司合作办理的业务,应在本规定的业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略)
  注:1.股份制企业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适当提高70%。
  2.50万元以下的验证资本,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酌定,但最低不少于300元。  
  附件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某企业注册资本15000万元,计算验证资本收费额
  100万元×2‰=2000(元)
  (1000万元-100万元)×0.3‰=2700(元)
  (10000万元-1000万元)×0.1‰=9000(元)
  (15000万元-10000万元)×0.08‰=4000(元)
  合计收费2000+2700+9000+4000=17700(元)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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