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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87]财工管字675号 发布日期:1987-07-24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我市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一直是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近年来,由于丧事费用的提高,企业普遍反映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偏低。经研究,在《劳动保险条例》没有修改之前,本着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暂按下列标准办理:
  一、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以及存放的费用开支,在400元以内的按实际开支实报实销。
  二、上述费用的开支渠道,企业仍由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列支。
  三、本通知自1987年8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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