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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财综[2018]829号 发布日期:-

市地税局、市残联、市水务局、北京专员办,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要求,现将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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