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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15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3号)第十六条规定,现就参保人核对2015年度缴费记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倡导低碳生活、保护环境,2016年本市将继续提供电子版《2015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核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下载、电子邮件接收、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打印等多种方式获取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二、2016年6月1日后,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社会保险自助终端开通电子版对账单查询打印功能;选择电子邮件获取对账单方式的参保人,可以通过已在社保登记的邮箱地址查询并打印2015年度对账单信息。人员范围:在2015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
  三、2016年4月22日前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邮寄,并在2015年内参加了社会保险且存在1个月(含)以上正常缴费记录的人员,将于2016年6月底前陆续收到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邮政机构寄出的纸质对账单。
  四、参保人在取得对账单后,请对2015年度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如有异议且经所在单位认可,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持对账单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相关信息核对、修改或按有关政策规定与要求进行补缴。
  五、若参保人与所在单位对缴费基数有争议,请及时到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到社保经办机构举报。
  六、2017年,本市将继续推行电子版对账单。如参保人确需邮寄纸质对账单,请通过所在单位进行变更;还可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用户登录后,在“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选择“参保人申报变更个人信息”将获取对账单的方式选为邮寄。如未选择,将被默认为同意接受电子版对账单,不再邮寄纸质对账单。
  特此公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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