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政策规定,现就2026年度我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的范围包括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险种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申报职工的范围包括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含当年新入职职工)。
  二、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截至2026年6月30日。
  三、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一)在职职工以2025年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工资,2026年新入职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
  (二)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120号)等规定执行。
  (三)以用人单位所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为依据生成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即下限4311元/月,上限21556元/月。待省有关部门发布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后,再按新标准进行征收并调基补差。
  四、申报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业务。
  五、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加强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全部职工和全部险种的2026年度缴费工资,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期或未足额申报缴费工资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确认表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按期向其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1月1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