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香港康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香港康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9号),有效期为2026年1月16日至2031年1月15日。
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浙财会〕字外所临证第19号)(只发主送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