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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热点问题[2026年4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09

  1.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2.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按照什么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3.房产出租的,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征期还零申报吗?
  答:根据京地税二〔1998〕369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一次缴清的,其税款所属期为财政年度的1-12月;纳税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将全年应纳税款分两次缴纳的,其税款所属期分别为财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因此,凡是按照上述规定4月征期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税款的,当年10月征期不需申报。
  6.我公司在北京有房产,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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