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1-1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西藏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企业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申报时限
  2026年我区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时限为1月1日至1月25日(含当天)。
  三、申报口径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申报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缴费工资申报后,原则上同一缴费年度内缴费工资应保持不变。
  (一)企业等非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工资。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二)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6号)有关规定计算缴费工资。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四、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五、相关提醒
  (一)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口径如实申报,按时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测算并申报年度工资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2025年工资申报2026年1月属期社会保险费,次月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对基数差额部分不加收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因未按期申报缴费工资导致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主管税务机关电话或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1月1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