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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财库[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1-14

各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25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各区财政局应在组织编制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3号)规定,编制2025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导言、财务报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报表附注和补充报表。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含所辖乡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
  二、编报要求
  (一)各区要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5年全国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扎实有序开展2025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推进,做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国有资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深入分析财务报告与资产报告所反映的净资产差异,区分由于编报单位范围不同、特殊抵销事项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差异情况,编报本区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以下简称衔接说明)。
  (二)各区要严格执行财政总会计制度,规范核算反映代表政府持有的相关企业的出资人权益、地方政府债券等。督导部门单位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推动在建工程转固,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资源和应付工程款的入账工作,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适时组织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财政与部门之间、不同级次政府财政之间对账,存在差异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处理。积极配合做好2025年度天津市全辖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三)各区要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编报,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细化审核规则,提高审核效率,及时纠正审核发现的问题,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明确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立行立改,协调督促部门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同时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大数据挖掘力度,探索分析指标合力区间,综合评价本地区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找准分析切口,深入开展专题研究,更好发挥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工作安排
  (一)各区财政局应于2026年5月底前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送2025年度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含所属单位和乡镇数据)及衔接说明。
  (二)各区要注重总结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认真撰写编制工作总结,包括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内容,于2026年5月底前将编制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电子版发送至国库处内网邮箱。
  (三)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2025年度区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集中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各区财政局应于集中审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衔接说明等纸质版(加盖公章)。
  (编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沟通,联系电话:59032823。)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6年1月1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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