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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挖泥船等货物出口申报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为规范挖泥船及具有类似功能船舶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挖泥船及具有类似功能船舶。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出口货物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应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填写挖泥船具体类别(如耙吸式)及以下内容:
  1.耙吸式挖泥船需填写舱容、挖深,并填写是否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2.绞吸式挖泥船需填写绞刀功率、挖深、总装机功率。
  3.斗式挖泥船需填写斗容、挖深。
  4.吸沙船需填写舱容、总装机功率。
  5.自航自卸式泥驳需填写舱容,并填写是否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三)应随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据。如持有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对该货物的业务答复函,应一并随附提交。
  (四)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英文名称全称。
  (五)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判别速度,提高通关效率;对填报信息存疑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1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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