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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

发文字号:上证发[2026]41号 发布日期:2026-04-24

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证券交易制度,促进市场稳定运行,更好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规则》(详见附件1)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二、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详见附件3),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
  (2006年7月1日实施,2007年4月24日根据《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14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2013年10月18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次修订,2014年9月26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第四次修订,2015年1月9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第五次修订,2015年12月4日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第六次修订,2017年4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七次修订,2018年8月6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八次修订,2020年1月7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第九次修订,2020年3月13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十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第十一次修订,2026年4月24日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第十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5 -
  第二章 交易市场 - 5 -
  第一节 交易场所 - 5 -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限 - 6 -
  第三节 交易品种 - 6 -
  第四节 交易时间 - 6 -
  第三章 证券买卖 - 7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7 -
  第二节 委托 - 8 -
  第三节 申报 - 10 -
  第四节 竞价 - 15 -
  第五节 成交 - 15 -
  第六节 大宗交易 - 17 -
  第七节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 20 -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 22 -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 22 -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 22 -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 24 -
  第四节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 24 -
  第五章 交易信息 - 26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27 -
  第二节 即时行情 - 27 -
  第三节 证券指数 - 28 -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 28 -
  第六章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 - 31 -
  第七章 证券交易监督 - 35 -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 38 -
  第九章 交易纠纷 - 40 -
  第十章 交易费用 - 40 -
  第十一章 附则 - 40 -
  第一章 总则
  存托凭证交易适用A股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所对存托凭证、优先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限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
  (一)股票;
  (二)基金;
  (三)权证;
  (四)存托凭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二节 委托
  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委托类型;
  (七)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第三节 申报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所交易系统处理前款规定的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基金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三)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与基准价格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基准价格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四节 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五节 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六节 大宗交易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限制价格。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一)证券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七节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本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收盘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业部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申报数量。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第四节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15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5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5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单只证券期末收盘价/期初前收盘价-1)×100%-(对应指数期末收盘点数/期初前收盘点数-1)×100%。如期间内证券发生过除权除息,则对收盘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其中不包括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做市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做市协议的约定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科创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板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上市交易的以下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一)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股票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指数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二)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股票的基金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参与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5只股票;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三)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应基准指数指本所编制的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
  本所将根据科创板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评估和调整上述基准指数,并向市场公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七章 证券交易监督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证券;
  (五)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一)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二)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三)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四)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五)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十)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一)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下跌或者维持在特定状态,且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涨幅或跌幅的证券;
  (二)同一证券营业部、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或者涉嫌关联的账户集中大量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证券。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七)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
  (八)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如对前款第八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本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第九章 交易纠纷
  第十章 交易费用
  第十一章 附则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六)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七)虚拟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八)虚拟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不能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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