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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解决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难题,持续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效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运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安全、稳定的财政电子票据跨省共享应用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服务,解决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难题,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 财政电子票据全面纳入跨省报销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份)监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均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并按要求实时接入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全面纳入跨省报销范围。
  (二) 建设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功能模块。各省份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依托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功能,实现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实时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财政电子票据跨省归集、状态查询、真伪鉴别、报销锁定、报销反馈等跨省报销服务。
  (三) 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账户体系。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账户是实现财政电子票据归集、授信流转和状态同步等功能的全国通用账户,包括个人数字账户和单位数字账户。社会公众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交必要信息实名注册数字账户,用于归集财政电子票据、实时同步票据状态,以及进行票据线上授信流转,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业务。各省份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申请使用财政部开发的数字账户工具包,或者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自行开发建设数字账户功能。
  三、实施步骤
  (一) 制定实施方案(2026年3月31日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 系统功能建设(2026年4月1日—9月30日)。开发建设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功能,并完成与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联调测试工作。
  (三) 试运行和完善功能(2026年10月1日—12月31日)。在试运行基础上,持续优化功能,并于2026年底前正式上线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功能。
  四、组织保障
  (一) 强化保障措施。各省份要高度重视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做好经费保障,定期调度进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 加强沟通协调。各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异地报销地区以及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应积极借鉴已试点省份成功经验,有力有序推动工作开展。
  (三) 做好宣传推广。各省份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做好宣传和解读,推动社会公众充分认识、熟练运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功能,并持续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效率和质量,切实服务好人民群众所需。
  财政部
  2026年1月1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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