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规定参加年检。我厅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10日
附件1
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5年6月30日前在我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以下简称“参检单位”),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二)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和章程核准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人等人员变动情况;
(六)机构设置以及变动情况;
(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情况。
三、年检材料填报要求及流程
(一)网上填报年检材料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在《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年检审查页”中“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中载明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参检单位(见附件3)的《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年检审查页”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意见”中反馈监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直接报送的参检单位(见附件4)按“报送纸质材料”要求向我厅报送《2025年度检查报告书》。
以上年检纸质材料原件一式一份应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核,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需要留存的,参检单位应按要求提供。
(三)报送年检纸质材料
2026年5月31日前,参检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送至我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可采取现场前往和邮寄两种方式,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的,须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寄送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615室,邮编:530022。咨询电话:0771-2443614、2632681、2639816。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邮寄提交时间以邮戳发出时间为准),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参检单位,我厅不再接收材料,按照“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处理。
(四)年检材料修改与补充
(五)年检方式及内容
(六)年检流程完成
参检单位有年检结论公告的,即为已完成2025年年检。参检单位可在广西社会组织网“我要查”-“年检年报结果查询”中查询年检结论。
(七)加盖年检印戳
2026年12月31日前,已公告年检结论、需加盖年检结论印戳的参检单位,可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前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加盖年检印戳(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只提供副本原件加盖年检印戳,登记证书有效期不足3个月或已过期的应当同步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换发申请表》、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申请换发登记证书)。不加盖年检结论印戳的,不影响年检结论。
盖章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C座4层B21-B22号窗,邮编:530201。咨询电话:0771-5595524、5595592。
(八)年检结论通报
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将视情况向参检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社会工作部,纪委监委机关,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等相关部门通报参检情况。
四、其他要求
参检单位可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和广西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号查询发布的有关年检最新通知,其他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二)广西社会组织交流群QQ号:784863174。
(三)年检填报系统技术支持。
附件2
社会组织年检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年检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三)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