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6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商务[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1-09

各设区市商务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文件和省商务厅、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关于促进“丝路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2024-2026年)》(闽商务规〔2024〕2号),以及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2026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建省经营。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
  (三)申报截止日之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福建)”网站黑名单。
  (四)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履行对外投资合作统计和信息报告义务,配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有关规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奖励。对2025年度实际对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按不超过2025年实际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实施海外并购,投资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我省“两国双园”境外园区投资,且2025年度实际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6‰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二)工程业绩奖励。对2025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完成营业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2025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外派劳务奖励。对2025年度外派劳务1000人次以上(含本数)且实现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2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保险费用补助。对企业为境外投资和建设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外派境外项目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安全保险,按不超过2025年实际保费支出8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五)前期费用补助。对企业2025年度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50万元。一个项目限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以上所称前期费用是指:企业为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投资项目通过备案(核准)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分支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支出的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支出的费用,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所支出的费用,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用。该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发生或完成。
  (六)国际援助项目配套支持。对2025年度依法获得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援助项目,带动技术和产品“走出去”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按照项目获得的援助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高于50万元。
  三、申报与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企业对照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5)准备申报材料,于2026年3月20日前一式两份报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
  (二)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经发局收到企业材料后,对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含电子版)于2026年4月3日前行文报省商务厅(外经处)。
  (三)省商务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和企业申报审核结果,确定各类项目的具体支持资金及上限。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单家企业可获得补助资金不足50000元的,不予补助。
  (五)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款后,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5)。
  联系人:对外投资:李 倩、唐 宁
  工程、劳务:李小恋、杨志华
  福建省商务厅
  2026年1月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