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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首批“一试双证”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1-08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技能评价制度改革,推动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人才标准互通互认,现将上海市首批“一试双证”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技能证书核发。持有“目录”所列“一试双证”职业技能证书,符合申报条件且在本市就业满6个月的劳动者,可依据我国相应职业技能标准,申请比照认定职业技能水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是评价机构管理。“一试双证”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由经确定的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评价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机构名单及具体认定流程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是目录发布与调整。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适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实行动态调整。未列入“目录”的项目及未经备案的评价机构,不得开展“一试双证”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相关活动。相关职业(工种)名称、等级将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可备案范围动态调整。
  四是政策待遇衔接。经比照认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效力等同于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所发的证书,纳入本市技能人才统计范畴,可作为晋升高一等级职业技能等级的申报依据,并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技能人才政策待遇。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属地管理,做好指导服务,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附件:上海市首批“一试双证”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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