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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4-24

  北京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被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风险,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对其他情形实施风险警示。
  三、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20万股,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的买入数量、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2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20万股买入限制。
  四、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五、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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