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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资[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1-06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区直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5〕16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在加强和改进国有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参照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编制说明(附后),就做好我区2026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报工作(以下简称月报)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月报报送范围为全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和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月报的文化企业。
  (二)月报报表包括封面、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三)各报送单位应按月报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异动指标解释等信息。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月报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填报并逐级汇总上报(https://tybb.czt.gxzf.gov.cn)。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应随月报一并上传至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企业),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填报并逐级汇总,审核确认后导出月报数据的jio文件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相关软件及报表参数请到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主页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各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将汇总审核后的月报、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在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中上报。
  (三)新增上报企业名单应由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区直一级国有企业、设区市财政局按要求汇总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统一开设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账户。
  三、编报要求
  (一)对标国有企业名录库,提升报送口径全面性。各报送单位应当以国有企业名录库为基础,以全面覆盖为原则,梳理确定月报编制报送口径,说明差异和变化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名录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定期报送月报。各单位要及时根据企业实际管理层级在月报系统中构建树形结构,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月报统计和编报范围,报送单户与合并(汇总)报表。
  (二)加强系统智能审核应用,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目前网报系统已完成升级,新增智能审核、可视化分析等新功能,各单位要加强系统功能应用,前置审核责任,严格把关,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夯实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基础。防范数字造假,确保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审查调查。
  (三)关注重点指标变动,强化经济运行分析。各报送单位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和重点行业国有企业经济运行走势和财务状况,加强月报数据研究分析,分析研判指标异动原因,挖掘数据信息中反映的新趋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工作重点从定期统计、汇总、报告转向日常监测、分析、研究,充分发挥月报工作对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支撑作用。
  (四)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确保财务信息数据安全。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单位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对确定为涉密或敏感的财务信息数据,其收发、传递、复制、保存等应符合相关保密要求。凡企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报送。严禁通过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安全措施的载体传递涉密信息。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月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大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财会监督力度,同时对各单位月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5331638。涉及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操作问题请联系技术人员,联系方式:0771—5317392、533167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月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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