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奖励补助机制,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5月12日前以邮件形式反馈省注协考试培训部,邮箱:zjkpb@cicpa.org.cn;联系电话:0571-88083889。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24日
附件1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22〕2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以人才战略引领行业发展,进一步推动行业人才工作整体上台阶,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经费来源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
第三条 人才资金奖励补助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本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代表本省行业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奖其他人员;
(二)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单位;
(三)优秀联合实习基地。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本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其他从业人员申请人才资金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事业,勤勉尽责,爱岗
敬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名单;
(四)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为省注协单位会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才资金奖励: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取得硕士学位的,奖励30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业期间考取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会计师(QP)、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IPA AU)、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CPA AU)、国际注册企业价值评估师(ICVS)等相关境外资格的,在取得资格的当年度每个资格奖励5000元。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通过选拔入选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全国高端人才的,奖励8000元;
(四)被财政部聘任为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准则、内部控制等相关类别委员会委员的,在聘任当年度奖励10000元;
被中注协、中评协聘任为各专业(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在聘任当年度奖励5000元。本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0元。
(五)2023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并连续在我省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满五年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条 首次入职的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且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从业,并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本科学历奖励1000元,硕士学历奖励3000元,博士学历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代表我省行业参加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各类全国专业竞赛,获得个人项目一等奖(或其他同等级奖项,下同)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6000元。获奖选手所在执业机构或院校等其他单位奖励5000元(同一单位同一比赛多人次参赛获奖的不累加)。
代表我省行业参加省财政厅、省注协(省评协)组织的各类全省专业竞赛,获得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获奖选手所在执业机构或院校等其他单位奖励3000元(同一单位同一比赛多人次参赛获奖的不累加)。
第八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次性取得专业阶段六科合格成绩的行业从业人员,奖励6000元。
在我省(不含宁波)报名参加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一次性取得四科合格成绩的行业从业人员,奖励2000元。
第九条 为省注协年度继续教育提供服务的培训服务单位,由省注协根据考评情况,按当年度实际参加面授人数,以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为中注协、中评协年度继续教育在线直播班提供现场集中服务的培训服务单位,按当年度实际参加人数,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用于补偿除学员食宿费以外的各项培训服务支出。
第十条 根据中注协、中评协统一部署,提供年度继续教育网络在线培训的服务单位,根据当年实际结算金额支付。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确认为优秀联合实习基地的执业机构,奖励5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人才资金申请和审批每年一次,仅限申请所属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形,跨年不受理,具体事项由省注协秘书处在申请所属年度终了后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由本人通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人才奖励”模块提交申请,经所在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省注协秘书处。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无需申请,由省注协根据所属年度获奖和考试情况发放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十一条的,由省注协秘书处根据《继续教育培训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联合实习基地办法》等相关办法评价结果核定发放。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由省注协秘书处按照中注协、中评协结算单发放。
第十四条 省注协秘书处对人才资金进行汇总初审,并在省注协网站公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骗取人才资金的机构或个人,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奖补资金,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不含当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修订背景
2022年,省注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施行3年以来,在进一步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力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奖励补助机制,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新需求,加大人才激励,持续促进行业人才工作,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决定对原办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为四章十七条,分为:第一章“总则”(1-3条),明确了人才专项资金经费来源和奖励补助对象。第二章“条件及标准”(4-11条),分项明确了各类奖励补助情形及标准。第三章“申请、审批和发放”(12-14条),明确了申请时间及相关流程。第四章“附则”(15-17条),明确了违规处理、办法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主要修订内容
(一)办法名称变更
将原行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办法规定在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中提取人才基金,专款专用,修订后办法不再计提基金,人才资金按照行业实际需求在省注协会费收入或历年结余中直接列支,避免资金沉积,也更直观清晰反映资金用途。
(二)优化调整部分条款
(三)进一步明确申请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