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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民政函[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04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有关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73号)和《湖北省慈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开展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一)设立申请。
  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并在申请书中重点围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设立慈善组织的规定进行说明。
  (二)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组织形式;
  3.宗旨和活动范围;
  4.财产来源及构成;
  5.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6.内部监督机制;
  7.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8.项目管理制度;
  9.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四)民政部门受理。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为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为慈善组织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慈善组织认定
  (一)认定申请。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二)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四)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履行的其他程序。
  社会团体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五)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附件1);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附件2);
  3.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5.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民政部门受理。
  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下发《慈善组织认定通知书》(附件3),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明确慈善组织认定和登记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4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3.慈善组织认定通知书(参考样本)
  湖北省民政厅
  2026年1月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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