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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精准性、实效性,畅通企业家在涉企政策制定过程的参与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企业家获得感、满意度,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各部门制定涉企政策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涉企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三条 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科学决策、广泛听取、合理采纳、严格程序的基本原则,推进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我市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政策措施。
  第五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企业家代表库中选取;若因政策覆盖领域特殊、针对性较强,确需调整代表选取范围的,可由政策起草部门结合实际需求确定,并在起草说明中对代表选定方案予以说明。
  市工商联承担市级企业家代表库组建和管理职责,市级相关部门可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向市工商联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家代表人选。建立企业家代表库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集中更新1次。企业家代表库由具备较强行业经验、法治意识、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组成,兼顾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层级(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地域分布的企业,确保覆盖全面、代表性充分,入库总规模不低于200人。
  第六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代表占比不低于70%,且中小企业代表占比不低于50%。同时,应重点吸纳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专精特新企业及产业链龙头企业的代表参与意见征询,确保诉求反馈全面多元。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将听取企业家意见作为涉企政策制定出台的必要环节。需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却未履行有关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审议。
  第八条 涉企政策研究起草阶段,起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集中座谈、入户走访、问卷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企业家代表及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建议,精准把握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针对性设计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契合企业实际需求。
  对直接关系企业核心利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涉企政策,可邀请企业家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共同参与政策起草工作。
  第九条 涉企政策征求意见阶段,起草部门应依据政策适用范围与覆盖领域,邀请企业家代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意见征询。同时根据政策特点,酌情组织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参与讨论,避免意见反馈出现片面化、利益倾斜等问题。讨论审议关乎发展全局、具有战略导向意义的涉企政策时,可邀请企业家代表中的“两代表一委员”及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政策审议会议,直接参与政策研讨。
  涉企政策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市工商联、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地方主流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或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控制征求意见范围等方式,尽可能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紧急出台、不具备事前征求意见条件的,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和评估过程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评估后确需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影响范围较广的涉企政策,在出台前,起草部门需开展政策科学性、可行性及实施风险进行系统评估。
  除依法需保密外,可邀请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家代表等参与涉企政策系统评估。若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对政策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应进行解释说明,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客观研判政策实施效果。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建立企业家意见建议闭环管理台账,对前期调研、系统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收集到的企业家意见,科学论证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纳合理的意见建议。对当前不具备采纳条件的,应分类归档留存,在后续政策制定时认真研究、酌情采纳;对反馈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反馈说明。
  第四章 执行监督
  第十二条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保密外,政策制定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依托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机制。鼓励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通过自身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助力政策精准推送企业。
  第十三条 在涉企政策公开时应同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单独印发的政策,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印发的政策,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单位共同开展解读,通过政策问答、图文解读、视频宣讲等形式,确保企业准确理解政策内涵。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及时在“丽即兑”系统上发布政策兑现指南,包括政策条款、兑现金额、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政策查询、申报、兑现服务,提升政策兑现效率。
  第十五条 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企政策,在正式执行前,应当在征询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设置合理的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0日;涉及国家安全、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形,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涉企政策实施部门应主动接受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征集企业家意见诉求,及时向实施部门反馈。对企业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实施部门需第一时间进行核实,依法依规积极推动问题解决,并适时向企业反馈处理结果,形成监督闭环。
  第五章 评估调整
  第十七条 涉企政策实施1年后,政策制定机关适时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可委托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或其他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后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以及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政策优化调整建议等核心内容。
  第十八条 涉企政策制定机关需根据评估报告,对企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政策,深入研究政策修订的必要性。对确需修订完善的政策,需征询企业家代表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完成调整优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在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力戒形式主义,注重工作实效,不得增加企业的负担,切实提高企业家参与度。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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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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