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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26-01-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为有效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2017年12月29日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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